Lawyer perspective | |
律师观点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鉴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而信任关系具有—定的主观性。因此,在信赖关系丧失的情况下,委托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丧失了基础和条件。故合同法赋予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委托合同虽然明确约定有履行期限,但由于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故该履行期限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相对方不得以委托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要求继续覆行合同,但可以就解约方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委托合同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相对方不予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诉请的,法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