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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过渡期的风险预防

更新时间:2016-11-23 15:27:34     点击次数:1720次
过渡期是指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交割日止。过渡期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等待一些条件的实现,如等待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等待债权人的同意、等待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的满足等,这些因素的满足都需要一定时间...

过渡期是指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交割日止。过渡期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等待一些条件的实现,如等待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等待债权人的同意、等待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的满足等,这些因素的满足都需要一定时间。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还在经营着,经营期间,目标公司的资产、人事、经营、债务等都可能发生变化,股权转让的交易并未最终完成,转让人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故转让人仍享有股东的权利。因此,为了控制和掌握目标公司经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化,也为了限制转让人在过渡期间对目标公司可能行使的股东权利,受让人应当注意约定过渡期条款,明确过渡期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使受让人尽量少受损失、监督目标公司的管理,从而实现最终管理权的交接。

    为了监督和控制过渡期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受让人一般可以约定在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内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双方可通过约定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其他标准来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事项)时,转让人需要通知受让人,在需要转让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需要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第一,经营决策的重大变更方面。

1)决定目标公司的上市、发债、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结构的变更;

2)决定目标公司经营重点的转移,如目标公司原来以经营医药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后来决定开始进入电信领域,从事对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的投资、开发与建设;

第二,处置资产方面。

1)向股东宣布和/或分配利润;

2)以任何形式减少或减损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财产;

3)对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或减资;

4)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资本性投资;

5)提前偿还已存在的债务;

第三,设定债务方面。

1)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包括用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他形成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等。

2)对外借款,即向银行、企业或个人借款。

3)以任何形式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外承担责任,如不按时交税、违约等。

第四,债权方面。

1)以任何形式设定债权,如对外贷款;

2)以任何形式抵消或减少已存在的债权;

3)以任何形式放弃、终止或解除已存在的债权;

第五,进行重大交易方面。

1)目标公司对外签订新重大交易合同;

2)以任何形式修改已签订的重大交易合同;

3)在新签订的和修改的重大交易合同中存在对目标公司不合理或不公平的条款;

4)在新签订的和修改的重大交易合同中存在限制目标公司权利的条款,如不竞争条款、不能终止条款等;

第六,人事方面。

1)以任何形式提高或承诺提高任何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或福利待遇;

2)以任何形式辞退、劝退、解雇、挖走目标公司聘用的管理人才和/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审计、信息、工程、销售、人事、技术等方面的人才。

 

(编辑:adm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