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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村委会与东方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

更新时间:2016-02-24 09:52:38     点击次数:3529次
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村委会与东方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撤销12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涉案土地879.5亩)本案是当地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之一,原告是小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为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是当地首例以村委会为原告的状告当地市政府的案例,涉案村民众多,群众影响极大。





本案是当地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之一,原告是小岭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为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是当地首例以村委会为原告的状告当地市政府的案例,涉案村民众多,群众影响极大。该案直接使东方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号为东方八所国用字第44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为50亩),4487号(50亩),4488号(25.4亩),4489(25.3亩),4490号(25.4亩),4491号(25.5亩),4492号(25.1亩),4493号(42.14亩),4494号(22.8亩),4495号(32.02亩)、(2011)第029号、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约为346亩《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此外,东方市人民政府还将第2119号(48.71亩)、第2121号(50亩)、第2122号(50.84亩)、第2123号(46.81亩)、第2125号(47.98亩)、第2126号(50.2亩)、第4489号(25.3亩)、第4490号(25.4亩),合计346亩《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涉案面积达到879.5亩,涉案土地使用证三十多部,在当地土地行政争议类纠纷中前所未有,在全国土地行政案件中也极为罕见。

闫拥军律师受东方市八所镇小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担任本案的代理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独立的代理意见。本案争议土地获得政府批复的为500多亩,实际占地为745.9亩,但是东方市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却为800多亩。这三组数据存在巨大的差异,显然,用地人存在违法侵占土地的行为,东方市人民政府存在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小岭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于涉案的东方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中所涉土地来源是否清楚、颁证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就上述争议焦点问题,闫拥军律师在诉讼中在充分了解相关案件、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一一为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论证和有效的辩护。就本案围绕的中心难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础的相关文件超越审批权限,应当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对该批复的效力予以确认的认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一)原审法院关于不能对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文件是东方市政府颁发涉案土地证的批地文件,是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原审法院只是将该批地行为作为一个证据进行审查,这一认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颁证行为应当认定为行政许可,而该文件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应当进行审查。原审只是将其作为一个证据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其合法性,违背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该文件超过审批权限,法院不应予以认可。该文件是1994年东方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同意开发“八所九龙商贸区”500亩以上土地的文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即使土地不全属于耕地,最多也不应超过52.5亩,因此该文件明显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

二、东方市政府颁证的面积超出了小岭村委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物资贸易中心征用岛西林场林地的面积为451亩,征用小岭村委会的土地面积为80亩,合计为531亩,而1994年12月东方市政府颁发的12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总面积533.5亩,超过协议征用面积2.5亩。1994年颁证的面积超过了协议征用的面积,可以说明这些土地证项下的土地来源并不清楚,原审认定该颁证土地来源清楚忽略了2116号证与其他11本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批的事实。

三、东方市政府颁证的程序严重违法,并对小岭村委会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审法院关于该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导致颁证行为被撤销的认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根据法律规定,东方市政府颁证前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公告征询异议等程序,然而东方市政府没有经过上述程序就直接颁发了该使用证,程序严重违法。小岭村委会作为相关权利人,未能行使上述程序上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的侵害。

最终,该案件经历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一审、二审多次诉讼后小岭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基本被法院予以采纳。闫拥军律师及其地产团队成员在本次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闫律师不怕困难、刻苦专研的执业态度,严谨务实、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获得了当事人以及当地涉案群众的一致认可。此外,本案的诉讼过程及判决结果对于全国土地行政纠纷处理及司法现状具有标志性意义。





(编辑:zhoul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