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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维权成功,送锦旗致谢闫拥军律师

更新时间:2014-08-15 16:13:46     点击次数:3053次
2013年7月1日,为感谢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拥军律师成功代理厂房租赁纠纷及搬迁补偿费纠纷案,当事人代少波先生特意送来“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的锦旗。 据了解,2005年11月28日,代少波与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代少波将麦庄村东边大约800平方米(全厂面积为4亩地左右)的房屋出租给科技公司,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租期内,如...

201371日,为感谢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拥军律师成功代理厂房租赁纠纷及搬迁补偿费纠纷案,当事人代少波先生特意送来“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的锦旗。



据了解,20051128日,代少波与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代少波将麦庄村东边大约800平方米(全厂面积为4亩地左右)的房屋出租给科技公司,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611日起至20101231日止。合同约定,租期内,如遇国家集体征用土地,合同自动终止,所配地上物、经营损失费、其中包括乙方在本院所建的房屋、水电、取暖设备都归甲方所得,乙方只得搬迁费。

20068月,科技公司的股东苟某某与他人成立了北京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并在科技公司租赁的场地内经营。

200710月,因科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6年度企业年检,也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办年检手续而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机械公司则在涉诉租赁场地继续经营。

2011年,代少波诉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要求判令终止其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机械公司将厂房、场地交回。法院判决代少波与科技公司的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终止,科技公司、机械公司将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东的房屋及场地腾清并交付给代少波。机械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代某某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且涉诉租赁场地因轻轨L2项目被征占,故合同自行终止。机械公司主张其与代少波存在事实租赁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9月,机械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要求代少波补偿其搬家补助费1653 430元(包括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移机费、其他)、提前搬家奖励费595 675元,共计2 249 105元。通州区法院认为代少波应知晓机械公司在涉诉租赁场地经营,且实际收取了机械公司交纳的租金,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在机械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涉诉租赁场地处于被拆迁和征占之列,且机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被搬迁部门予以登记备案,故机械公司应当享有相应的搬迁利益。判决将房屋及附属物的搬迁补偿、补助款中:搬迁补助费826 715元、提前搬家奖励费595 675元,共计1 422 390元归机械公司。

代少波不服一审判决,慕名找到盈科律所并委托闫拥军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闫拥军律师做了充足准备,最终成功地为代少波挽回了1 122 390元的损失。委托人代少波先生对二审结果十分满意,特送一面锦旗,以表达对盈科律师事务所和闫拥军律师帮助自己依法维权的真诚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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