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丁叶菁(盈科客户)与被告华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当日原告缴纳全部房款100万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房屋预定合同,被告仅返还50万元房款。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涞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4.8%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合同已经解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应超过4.35%支付利息。
判决要点:
(1)被告拒绝返还剩余50万元购房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返还原告房屋预定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预定合同约定年利率14.8%,自2019年5月23日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0万元;(3)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成果:盈科客户收回本息至少5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