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线:13911089531  |   办公室:010-59626909-3533  
  胜诉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风险代理 > 胜诉案例
  • 丁叶菁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8年11月23日原告丁叶菁(盈科客户)与被告华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当日原告缴纳全部房款100万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房屋预定合同,被告仅返还50万元房款。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涞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4.8%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合同已经解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应超过4.35%支付利息。
  • 阅读:1023  下载
胜诉详情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2018年1123日原告丁叶菁(盈科客户)与被告华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当日原告缴纳全部房款100万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房屋预定合同,被告仅返还50万元房款。原告于20191015日向涞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4.8%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合同已经解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应超过4.35%支付利息。


判决要点

1)被告拒绝返还剩余50万元购房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返还原告房屋预定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预定合同约定年利率14.8%,自2019523日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0万元;(3)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2019523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成果:盈科客户收回本息至少5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