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补偿
代理律师: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被告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盈科客户)拆除了原告阿尔山市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19.8平方米的仓库,因该仓库权属不明而未支付补偿款。原告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2017年拆迁价格每平方米4500元支付补偿款。
判决要点:
案涉仓库属于原阿尔山林贸公司财产,该公司破产后用以清偿其所欠337名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原阿尔山林贸公司的部分员工以破产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成立了本案原告商贸公司,并代表原阿尔山林贸公司提起房屋补偿诉讼。但商贸公司未能证明其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驳回起诉。
判决结果:驳回阿尔山市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成果:盈科客户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免于支付约98.91万元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