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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尔山市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
  • 被告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盈科客户)拆除了原告阿尔山市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19.8平方米的仓库,因该仓库权属不明而未支付补偿款。原告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2017年拆迁价格每平方米4500元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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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详情

案由:行政补偿

代理律师: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被告阿尔山市人民政府(盈科客户)拆除了原告阿尔山市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19.8平方米的仓库,因该仓库权属不明而未支付补偿款。原告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2017年拆迁价格每平方米4500元支付补偿款。


判决要点

案涉仓库属于原阿尔山林贸公司财产,该公司破产后用以清偿其所欠337名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原阿尔山林贸公司的部分员工以破产财产作为注册资本,成立了本案原告商贸公司,并代表原阿尔山林贸公司提起房屋补偿诉讼。但商贸公司未能证明其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驳回起诉。


判决结果:驳回阿尔山市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成果:盈科客户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免于支付约98.91万元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