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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瑞强与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中坤锦绣公司先前将其名下财产抵押给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2013年10月,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出具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且向北京市海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公示。张瑞强(我方当事人)基于对上述证明的信赖,与中坤锦绣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已抵押的北京市某房屋,并依约支付购房款,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后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将对中坤锦绣公司的主债权转让给初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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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详情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原告张瑞强代理律师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中坤锦绣公司先前将其名下财产抵押给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201310月,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出具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且向北京市海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公示。张瑞强(我方当事人)基于对上述证明的信赖,与中坤锦绣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已抵押的北京市某房屋,并依约支付购房款,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后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将对中坤锦绣公司的主债权转让给初拾科技。现中坤锦绣公司未履行涂销抵押登记义务,张瑞强诉至法院。


判决要点:

1. 张瑞强与中坤锦绣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出具了同意销售抵押物的证明,并向北京市海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公示。买受人张瑞强基于对上述文件的信赖利益购买房屋。因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已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故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只能主张由抵押人以转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债权。

2. 张瑞强购买涉案房屋后,需要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尽管现涉案债权已转让初拾科技,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尚未办理,故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初拾科技、中坤锦绣公司负有涂销抵押登记的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中坤锦绣房地产公司与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初拾科技涂销本案房屋以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并办理过户登记。


效果:

我方当事人张瑞强基于对房屋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的信赖,购买中坤锦绣地产公司名下已抵押房产,并付清购房款且已合法占有该房屋,但由于债权转让事宜,中坤锦绣公司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由于涉案债权并未办理变更手续,故法院支持我方请求,判决东方资产重庆分公司、初拾科技、中坤锦绣公司履行涂销抵押登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