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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盈科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组织律师同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学习和研究,笔者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立法修改建议,抛砖引玉,和法律界同仁进行探讨。
笔者注:2022年,笔者代理的天津某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签署两份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如何认定合同内容,产生争议,团队内部四名成员陆续进行研究,最终确定是按照案件应该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等事实认定合同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三款原文:
第十四条【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认定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建议:(黄色部分为修改)
第十四条:【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效力认定】
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等事实认定合同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对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三、修改理由
征求意见稿以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在法律上,会产生歧义。例如:第一份合同含有:A 、B、C内容,第二份合同含有A、C、D;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上述合同进行认定,会有两种解释:
1、第一份合同含有A 、B、C内容变更为第二份合同含有A、C、D,合同原内容B已经变更D,双方按照第二份合同执行;
2、第一份合同含有A 、B、C内容变更为第二份合同A、C内容不变,第一份合同原内容B没有变更,增加D内容,双方按照第二份合同A、C、D+B内容执行;
笔者近期代理的某股权转让案件中,就是第二种情形,并且在事实上,双方当事人都按照第一份合同的B予以实际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定分止争,对法律作出明确的解释,避免产生分歧,如果新的司法解释,反而让法律从业者对法律有了不同的理解,反而不利于执行。
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该依据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等事实去进行认定合同内容,而不能简单的按照签订时间的先后顺序,去认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发生变更,否则会造成更多的不公平或者纷争。
作者简介:
闫拥军律师
职务: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联合硕士导师、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法律专家、国家财政部PPP专家库法律专家、国际“legal 500”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推荐律师。
专业领域: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投资并购、PPP项目、政府法律事务、争议解决。
行业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 新能源与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