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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立法建议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的立法建议

更新时间:2022-11-26 10:55:03     点击次数:445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114日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盈科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组织律师同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学习和研究,笔者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立法修改建议,抛砖引玉,和法律界同仁进行探讨。

会议研讨参加人:闫拥军、胡文友、代现锋、闫锦玲、黑梦琦、陈杰、吕博雅等。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原文:

第五十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因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而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并提供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公证的债权转让合同等能够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受让人的通知发生法律效力。

受让人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或者受让人已经通知债务人,其主张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发生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受让人负担。

【另一种方案】本条第三款不作规定。

二、盈科律师修改建议:删除第五十条“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受让人负担。”

三、修改理由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让与人、受让人在立案前有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都应该履行债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都是构成违约,都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都应当承担诉讼费。

如果依照《征求意见稿》,则会出现在债权转让案件中,让与人起诉,则诉讼费由败诉方(债务人)承担;受让人起诉,则诉讼费由胜诉方(受让人)承担。这与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基本原则相矛盾。

另外,诉讼费的承担属于民事程序范畴,放在实体法《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不合适宜。

因此,盈科律师建议删除第五十条“因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受让人负担。”


作者简介

闫拥军律师

职务:盈科北京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联合硕士导师、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法律专家、国家财政部PPP专家库法律专家、国际“legal 500”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推荐律师。

专业领域: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投资并购、PPP项目、政府法律事务、争议解决。

行业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 新能源与自然资源

(编辑:yingke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