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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庹某中与庹某全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 原告庹希中、被告庹希全(我方当事人)兄弟二人共同出资设立香河县希泉泡沫厂个体企业,后成立香河县希泉泡沫有限公司,约定房产“共同所有,效益对半分成”,包括涉案新华大街北侧3093.33平米土地。2013年12月,新华大街北侧土地房产被拆迁征用开发,我方当事人接受委托全权处理拆迁事宜。补偿收益商业楼及住宅交付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收益商业楼及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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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详情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代理律师: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铁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原告庹希中、被告庹希全(我方当事人)兄弟二人共同出资设立香河县希泉泡沫厂个体企业,后成立香河县希泉泡沫有限公司,约定房产“共同所有,效益对半分成”,包括涉案新华大街北侧3093.33平米土地。201312月,新华大街北侧土地房产被拆迁征用开发,我方当事人接受委托全权处理拆迁事宜。补偿收益商业楼及住宅交付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收益商业楼及住宅。


判决要点

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新华大街北侧土地原为香河县希泉泡沫厂所有、200710月变更登记在香河县希泉泡沫有限公司名下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自200710月起,涉案新华大街北侧土地已成为香河县希泉泡沫有限公司的资产。原告庹希中、被告庹希全作为香河县希泉泡沫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未经清算,无权就公司资产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庹希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果:盈科客户庹希全免于分割公司名下千万余元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