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上诉人亿科公司(我方当事人,被告)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艳来因拆除种羊养殖基地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因一审据以认定张艳来案涉养殖项目支出的审计报告系秦皇岛双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作出,上诉人亦委托秦皇岛正扬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羊舍等四项资产支出进行了评估。该两个评估报告差距巨大。
判决要点:该两个评估报告差距巨大,根据证据规则,你院应根据上诉人申请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养殖基地的建设项目支出进行评估,并根据查明的事实据实裁决。
判决结果: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3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成果:最后原告撤诉,盈科客户免于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书》、免于支付549962.4元租金。